纪检简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27浏览次数:1155

 
本期导读:1. 教育领域近期发生的大案要案
                    2. 廉政时评: 九成高校职务犯罪长假前后发生
                    3.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校纪委选录了几起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典型案例,剖析案件的发展历程和贪腐分子的蜕变轨迹,依法查处是其必然的下场,供各支部在警示教育中参考。在此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案为鉴,按照省局纪检组和学校党委要求,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贪污被判刑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赵南翔私设小金库,将241万元住宿费以发奖金名义和下属私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南翔和3名下属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不等。
公款打入个人账
  2005年9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决定成立国际教育学院作为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培训项目和学院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各种培训班收入按照学校与学院2:8比例分成,国际教育学院承担全部人员经费和办学成本。
  当月,一直在二外出资成立的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任法定代表人的赵南翔,被任命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刘彦林、张四成和刘伟则分别被聘任为该院讲师和高级工程师。几人的工资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财务处发放。
  学院成立后,通过一家物业公司为留学培训学员租了宿舍。张四成供述说,2006年以前的住宿费由财务收取。2006年初,有关部门审计认为他们没有物业经营项目,不能往账上存住宿费。最终决定,收取的住宿费由刘彦林保管,成了“小金库”。
  最初,“小金库”在赵南翔名下的账户。后来,赵南翔和刘彦林等人决定以刘彦林名义开立私人账户,将款全部汇入,由赵南翔掌握密码。这些情况,赵南翔等人瞒过了学院的其他领导。
住宿费当奖金发
  据刘彦林说,在他名下的那个账户从2006年9月开立至2007年底销户,共收了3个学期的住宿费。账户里的钱,他们交了学生宿舍的房租费、水电费后,还有结余。于是,赵南翔召集大家开会决定作为奖金给分了。因为其他领导都是“新来的”,没有参与到学生宿舍的建设,所以没有告诉他们,更没有给他们分钱。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赵南翔、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共同商量后,由身为讲师的刘彦林操作,将住宿费241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其中,赵南翔分得55.5万元,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各分得53.5万元,会计贾某(另案处理)分得25万元。赵南翔说,每次发钱都是有人提议,然后他把大家召集起来一起开会讨论决定。
  根据二外的规定,校办企业经济收益归学校所有,按学院规定进行分配,各企业不得随意突破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实物。
  2008年6月,赵南翔等人分钱的事情败露,随后,4人陆续被抓。目前,赃款已经全部退缴。
主犯不认贪污罪
  受审时,赵南翔承认设立小金库分钱的事实,但认为涉案款是自有资金而非国有资产,国际教育学院有权分配财产,不构成贪污罪。其他几个人则认为,分钱是领导赵南翔决定的,有的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有的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今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赵南翔等4人法制观念淡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取的属于公共财产的住宿费予以侵吞,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赵南翔身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犯罪行为由其决定和安排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彦林等3人参与犯罪的共谋和实施,但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相比较而言,刘彦林直接经手住宿费的私存和赃款的分配,作用大于张四成、刘伟。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南翔有期徒刑10年;刘彦林有期徒刑6年;张四成有期徒刑2年;刘伟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宣判后,赵南翔、刘彦林不服,提出上诉。赵南翔认为一审定性不准,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刘彦林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但均被市二中院驳回。
2010-09-14 来源:京华时报
 
 
安徽医科大学受贿窝案开审
 
      利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机会,安徽医科大学基建领域3名负责人抵抗不住金钱诱惑,收受承建单位钱财近40万。9月7日,该涉贿窝案的第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安徽医科大学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费维政站到法院被告人席上,5万元的受贿款让其沦为了阶下囚。 
  今年5月4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接到由合肥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转来的一条案件线索:一个被芜湖市检察机关传唤过的行贿人在交待材料中提到了自己曾给安徽医科大学基建办财务科科长费维政送过“好处费”。由此,检察院经过反复核实,挖出了费维政的受贿问题,并循着行贿人吴传兵的线索,突破了安徽医科大学基建办主任李某某等2人涉嫌受贿问题,吴传兵由于行贿数额巨大,也被立案侦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0年期间,费维政在担任参与安徽医科大学相关基建工程管理期间,在学校的工程变动、隐蔽工程的现场施工监督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方面给予承建单位帮助,并且帮助承建单位介绍认识学校基建办的负责人李某某、王某某。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崔建中(另案处理)、吴传兵等人先后为表示“感谢”,送上共计5万元。对于其中3万元受贿款,公诉机关认定是费维政主动交代。 
  费维政的辩护人提出,鉴于费维政属于初犯,且是被社会运行的潜规则所腐蚀,目前已经退赔5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据了解,与费维政涉嫌受贿案同时案发的另外2起安医大基建部门受贿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其中原安徽医科大学基建办主任李某某涉嫌受贿20万元。
《安徽法制报》
 
 
 
九成高校职务犯罪长假前后发生
 
      从百年学府武汉大学官场“大地震”,到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成为近年涉案金额最高、唯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高校干部,以职务犯罪为表征的高校权力腐败令人担忧。
  数据显示:近3年,北京市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总数比此前3年上升了一倍多。2004年到2006年,北京市在高校系统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有23件,而2007到2009年,案件数量达到50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静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披露,近年来,高校腐败案在不少地方均呈现出增长势头,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窝案串案突出。
  三位一体接受贿赂
  在2009年年底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市属某高校资产管理处处长受贿案中,这个本是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在上任之初曾拒绝贿赂,后来发展到接受、再到主动暗示索贿,仅半年就将灵魂出卖了。
  “除了自身的原因外,高校在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和缺点,容易让这些中青年干部陷入犯罪的泥潭。”刘静杰表示,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相比,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较高,多受过高等学历教育。
  “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团伙化、群体化,也是涉高校腐败案的一大显著特征。”刘静杰说,这种部门内集体腐败的杀伤力相当大。
  高校历来有“小社会”之称,自成一体,师生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交织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关系网的背后是权力的结盟,各种看似严密的审批环节,工作流程的相互监督制约,恰恰成为犯罪嫌疑人在各自岗位上权力寻租的手段和牟利的工具。
  “在这种背景下,相关施工企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难免要自上而下打通一切环节。从办理的案件分析,往往是部门正职、副职、具体办事人员‘三位一体’,同时接受贿赂。”刘静杰说。
  发案以基建采购为主
  2009年,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某高校多人受贿窝串案中,3名被告人利用学校大规模兴建教学楼、学生公寓、实验楼、体育馆等大型工程之机,抓住个别施工队想从大工程中分得一杯羹的心理,在造价几千万元的工程中,打起了分包业务的主意,与校外人员相互勾结。
  刘静杰透露,从石景山检察院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有超3成的案子集中于物资材料、设备采购上,3成左右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修缮等,4成左右集中于图书、医疗采购等。
  与国有企业设备、备件、原材料购销领域受贿犯罪比较,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个人人格尊严及学校声誉、名誉的维护较为敏感,负罪感、羞耻感较为明显。
  通常国企受贿案件,赃款流向有着明确的指向,除一般填补个人零花、家庭开销外,有的进行大肆挥霍,如出入歌厅、招嫖、赌博。
  但从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涉高校腐败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赃款9成以上用于日常个人开销,多为商场购物、加油、吃饭,并未发现不法及低级趣味的活动。
  刘静杰由此判断,高校职务犯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人生观、价值观虽然发生一定偏差,但人格通常并未扭曲,精神世界改造的空间较大。
  受贿时间集中长假前后
  在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值得注意——单笔受贿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比例很低。据了解,单笔最高金额为3万元,最低则小到500元。
  “可见,案件数额都是通过持续一段时间的连续作案,积累所至。”刘静杰说,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收钱过程中,逐渐弱化了自身的恐惧感,形成了较为平常的心态。
  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高校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均在1年以上,多数会持续3年至4年,甚至更长。“因与作案时间长有关,所以此类案件的作案次数也相应较多,多则可达几十次。”
  “受贿时间集中,明显高发于春节、五一、中秋、十一长假前后。”刘静杰介绍说。
  行贿人往往利用国人礼尚往来、逢节走动的传统观念,进行感情拉拢。也成功地把握了人们在节假日之前易于麻痹大意的心理时机。
  在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除了个别案件,90%以上的案件受贿的时间都集中在上述时间段。
  而在行贿形式上,以招待旅游、贵重物品、名贵字画、购物卡、加油卡、银行储值卡、会员卡等有价证券名义出现的贿赂行为,在高校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加大。
2010-09-14 来源:《法制日报》
 
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